发布时间:2018-07-30 10:51:31 预览次数:21
成都企业联合会
成都企业联合会关于2018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考前培训的通知
各会员单位,各相关单位:
劳动关系协调师是国家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员职业资格之一。为深入贯彻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》(中发[2015]10号)、成人社发〔2018〕1号文件要求,在全市加快建立一支具有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的专业化、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队伍,从源头做好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。现将开展2018年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前培训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和鉴定对象
1: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、产业园区、街道(乡镇)、社区(村)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人员。
2: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、薪酬福利、劳动定额与标准等涉及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。
3:地方工会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、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。
4:劳务派遣、人力资源、律师事务等服务机构涉及劳动关系业
务的相关人员。
5: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、咨询服务的人员。
二、培训鉴定等级
劳动关系协调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;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;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各等级报名条件按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。见附件1。
三、培训、鉴定时间
1:培训报名时间: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。
2:培训时间:2018年10月-11月中旬,详见附件2
3:鉴定考试时间:2018年11月18日
四、培训方式
包括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。
1.现场培训:学员报名后即可领取教材,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周末现场面授辅导培训,具体授课时间地点祥见附件2。
2.网络培训:通过网络平台学习。学员报名后即可领取教材、通过指定网络学习平台,完成规定学时的网上学习,参加网上辅导。
五、证书效用待遇
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合格者,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,全国联网查询,全国通用。
对于个人: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共同作为各级各类用人单位聘用、定岗、升级、晋职、确定薪酬待遇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权威凭证。
对于机构: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用人单位
选人用人的权威凭证之一,是企业参加业务招投标时专家评分的评分依据之一,是申办和年检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的必备条件之一,是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等级评定、诚信服务考评的重要依据。
六、培训鉴定收费标准
收费标准: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,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包含教材费+资料费+培训费+考试鉴定费等。
1.现场班:一级3970元/人;二级2970元/人;三级2210元/人。
2.网络班:一级1800元/人;二级1500元/人;三级1000元/人。
按照川办发〔2013〕62号)、川人社发〔2017〕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,符合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,可凭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》,到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。
七、培训鉴定报名材料
1.身份证复印件,2份;
2.学历证书复印件,2份;
3.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申报表》(式样见附件3,需单位盖章),1份;
4.工作年限证明(式样见附件4,需单位盖章),1份。
5.大一寸免冠白底照片,4张
6.报考本级之前,已考过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,提供证书复印件各1份。
八、报名办法
1:报名地址: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路朝阳朗香广场806室。
2:网络报名:不能现场报名的可通过QQ(2168554095)登记报名,将报名资料寄至: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路朝阳朗香广场806室 ,成都民兴人才交流信息中心办公室。
收到汇款后即可领取或邮寄教材,开通网上学习平台账号和密码。
3:报名及咨询:
报名点1: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65号附57号(成都市社保局劳动保障大厦北侧)
夏老师:135 5030 3823 微信:xjt519 QQ:87673698
报名点2:成都市金沙北2路朝阳朗香广场3栋806室
袁梅:180 8082 3972(微信同) QQ:1475881822
九:缴费方式
单位名称:成都民兴人才交流信息中心
纳税人识别号:91510100716000559J
账号:4402032409100000531
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新驿南街分理处
附件:
1.劳动关系协调师各等级报考条件
2.2018年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课程安排表
3.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申报表
4.工作年限证明模版
附件1:
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报考条件
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:
一级(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):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。
2、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3、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4、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。
5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
6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二级(劳动关系协调师):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2、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3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4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5、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三级(劳动关系协调员):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2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3、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